在討論數位中介服務法之前

以下短文轉載於個人其他社群平台。只是一點對於歐盟法的初步釐清而已。這裏感覺比較安靜且stable,所以放過來一下。

關於平台,正在炎上的討論裡,不同立場都會搬出好像很神聖的歐盟法。以歐盟數位服務法(DSA)為例,雖然是一個滿受到期待的新模式,但終究也是一個還沒上路的制度,更不是沒有遭受質疑。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,參考外國法是期望可以少走一點冤枉路,不過,嗯,問題很複雜,這裡只想先簡單從一個個人覺得滿重要的角度切入:

歐盟法在假新聞和言論自由之間積極維持的平衡是,「沒有」讓政府本身進行「直接」的內容管制。

大家都知道假新聞很嚴重,但是打假就會遇到言論自由限制,這很危險,也很兩難。什麼是正確和真實到底由誰來決定?誰有能力決定?為何他認定的就是正確與真實?從組織、程序到實質,任何過廣的打擊都會造成言論自由的錯傷,進而折傷民主。

歐盟的決策者逐漸意識到的是,用簡單而暴力的單純禁止特定類型言論並不是聰明的解決方式,相對地,舉例而言,2018年歐盟打擊虛假訊息行動的主要內容,側重於「辨識虛假訊息」、「扶植獨立媒體與事實查核機制」以及相關的媒體識讀教育。

不過,除了這些軟性的措施,有鑒於越來越多問題的數位環境,歐盟終究是推出了監管的架構。但如同前述,歐盟法很在意的一個平衡,就是避免使政府直接去做內容限制,而是朝向強化平台責任的方式進行。

然而,這個責任該長什麼樣子對管制者而言是更大的挑戰。DSA採取的責任,已經跳脫原本完全平台自律的模式,增加了平台義務(對的他們的平台也是要多做事)。

但是加諸的責任和我們的傳統想像可能不太一樣:主要在「透明」,強化大型平台的各類說明義務和使用者的救濟管道。例如,大型平台必須對自己的內容審核機制做出完整的評估報告,將內容管制的決策透明化。若是沒有滿足這些義務,就會遭到政府裁罰。

簡單說,內容審核仍然是在平台手上,但他們有了更多需要保持透明的義務,讓大家知道他們是怎麼審的、為何這樣審,用戶不滿時也要有更完善的投訴機制。

但歐盟計劃推出的這種模式還是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。

例如,是不是存在絕對需要做內容禁止的內容?DSA討論的過程中,正值烏俄戰爭爆發,普丁政權散播的「爭議訊息」滿天飛,其中不乏將烏克蘭納粹化的言論,只接收該方訊息的人民對於這場戰爭的認識可以說是完全平行世界。這一度引發爭議,執委會曾考慮要不要打破平衡,完全反自由民主的訊息是否需要更直接的管制?

又例如,這種建立在平台願意與監管體系配合的模式,假設某一巨型平台決定不配合,就會玩不下去。

總之,平台監管與責任,是全世界都還在頭痛的棘手議題,唯一的共識可能是虛假訊息的問題非常嚴重。如今監管恐怕已經不是全有全無的問題,也不會有所謂完美的模式出現,不同法體系面臨的媒體生態更是有所不同,大家都在試誤,而科技也當然會繼續發展。炎上不一定不是好事,更多討論原則上有助於形塑更好的本地監管模式。

(真是正向的結尾)

*轉載請註明出處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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